發布時間:2017-5-10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的實施意見》(蘇辦發〔2017〕8號)和市委、市政府印發《關于建立健全全市基本解決執行難聯動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淮辦發〔2017〕7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懲戒措施,著力破解執行難問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全面推進信用信息共享,形成聯合懲戒合力,提高社會誠信水平,著力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工作機制,維護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為建設“強富美高”新淮安創造誠信社會環境。
二、總體目標
通過有效整合各級各部門資源,暢通執行工作渠道,打破執行工作“壁壘”,實現執行查控、懲戒、協作等方面無縫對接,堅決遏制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和外界干預執行現象,實現“兩年內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問題”的總目標,增強執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眾滿意度。
三、基本原則
依法行政。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措施要嚴格遵照法律、法規實施,防止濫用權力,防止超越法律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信息共享。打破信用信息壁壘,依法推進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交換共享。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實現各部門之間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部門聯動。各相關部門按照共同確定的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措施,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體系。
社會監督。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共同治理,通過總結、反饋、宣傳等方式,擴大失信懲戒影響力和威懾力,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開與共享機制
1、公開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人民法院要根據執行案件的辦理權限,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決定是否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包括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并將名單信息實時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推送。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具體應當包括:對社會法人,公布案號、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執行法院、執行依據文號、作出執行依據單位、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失信被執行人具體情形、發布時間、立案時間、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撤銷時間、失信等級;對自然人,公布案號、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執行法院、執行依據文號、作出執行依據單位、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失信被執行人具體情形、發布時間、立案時間、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撤銷時間、失信等級。
人民法院要依法標明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等級及失信信息有效期。對依法不宜公開失信信息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要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依紀依法處理。
人民法院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按照“應納盡納”的原則,將符合納入條件的被執行人一律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名單。人民法院要建立嚴格操作規程和審核糾錯機制,確保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準確規范。(責任部門:市各級人民法院、市信用信息中心)
2、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共享。聯合懲戒部門之間要進一步打破信息壁壘,實現信息共享。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負責將市法院上傳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及時推送給各聯合懲戒部門。已與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對接信息傳輸的部門,通過信息系統直接推送。未與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對接信息傳輸的部門,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暫時通過文件方式發送。各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接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實現信息自動交換。(牽頭部門:市人民法院,市信用信息中心。責任部門:各聯合懲戒成員單位)
3、風險提示與救濟。在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前,人民法院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風險提示通知。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名單錯誤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糾正,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銷。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被執行人對駁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責任部門:市各級人民法院)
4、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退出。失信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或案件依法終結執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內屏蔽或撤銷其失信名單信息。屏蔽、撤銷信息要及時向社會公開并通報給市信用信息中心及其他已推送單位。失信被執行人提供有效執行擔保請求解除失信懲戒措施,由執行法院審查決定。失信被執行人向有關部門與單位提出解除失信記錄或信用懲戒的,應當提交執行法院審查決定,及時予以辦理。有關部門與單位收到失信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信息或執行法院請求協助執行事項后,應當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實施聯合懲戒措施,不應對生效法律文書和請求協助執行事項進行實體審查。對失信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信息或執行法院請求協助執行事項有異議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拒絕信息采集或實施相應失信懲戒措施。(牽頭部門:市各級人民法院。責任部門:各聯合懲戒成員單位)
5、責任追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應當納入而不納入、違法納入以及不按規定屏蔽、撤銷失信名單等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牽頭部門:市信用辦、市人民法院。責任部門:各聯合懲戒成員單位)
(二)建立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查控系統
1、建立市公安機關與人民法院的網絡查控系統。通過網絡系統協助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戶籍、護照、財產、車輛等信息,并自動反饋。(責任部門: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
2、建立市國土、住建、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與人民法院的網絡查控系統。建立覆蓋全市的房屋、土地、公積金等信息網絡查控自動反饋系統,實現土地出讓金繳納及土地開竣工、不動產登記、抵押、公積金等信息自動查詢、凍結和扣劃;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設立專門司法協助窗口。(牽頭部門:市人民法院。責任部門: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政務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3、建立市工商部門與人民法院的網絡查控系統。實現網絡查詢有關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等信息,辦理被執行人持有公司股權的凍結、轉讓公示手續。(責任部門:市人民法院、市工商局)
4、建立市地稅、國稅與人民法院的網絡查控系統。及時查詢被執行人納稅相關情況,協助解決執行拍賣過程中權屬轉移產生的契稅征管以及破產企業欠稅債權申報等問題。(牽頭部門:市人民法院。責任部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
5、建立市民政局與人民法院的網絡查控系統。及時查詢被執行人婚姻登記及其配偶信息,被執行人是否為低保戶、五保戶等社會求助信息。(責任部門:市人民法院、市民政局)
6、建立市人民銀行系統與人民法院的聯網對接機制。實現全市所有銀行與人民法院的網絡自動反饋聯結,對被執行人在任何一家銀行的賬戶、銀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資產,執行法院可直接通過網絡方式查詢、凍結、扣劃;市人行要求各商業銀行設立專門司法協助窗口。(責任部門:市人民法院、市人行)
7、建立證券部門與人民法院的網絡查控系統。由證券部門牽頭,實現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證券信息的網絡快速查詢。(責任部門:市人民法院)
8、建立保險系統與人民法院的網絡查控系統。實現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保險理財情況的網絡查詢。(責任部門:市人民法院、市保險協會)
9、建立安監系統與人民法院的網絡查控系統。實現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安全生產許可審批登記信息、藥品醫療器械登記信息、出入境檢驗檢疫信用等信息的網絡查詢。(牽頭部門:市人民法院。責任部門:市安監局、市衛計委、市檢驗檢疫局)
(三)建立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責任分工制度
各部門要根據職能,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具體措施按照附件1《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任務分工表》實施,同時要按照表中明確的聯合懲戒措施,各部門要制定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懲戒、監督的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并報市信用辦備案。
五、保障措施
(一)嚴密組織領導。市級層面由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市信用辦、市人民法院牽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參與。各相關部門要明確分管領導,落實責任處室和責任人員,確保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認定、公布、推送、通報、應用、懲戒、反饋等工作措施的有序開展。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推進機制,加大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
(二)加快推進實施。各部門要加快懲戒軟件開發使用進度,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嵌入單位管理、審批、工作系統中,實現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自動比對、自動攔截、自動監督、自動懲戒。各部門采取的聯動懲戒措施和實施效果應及時向市信用辦、市人民法院報送,相關信息應及時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三)建立反饋機制。各聯合懲戒單位要嚴格按照時間節點在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將懲戒情況報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將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情況及時報送省信用信息中心和市信用辦、市法院。市法院要每季編制動態和發布通報。
(四)加強督促檢查。市信用辦要督促檢查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情況,對工作落實不到位的、對失信被執行人依法應當懲戒而沒有懲戒的,要予以通報。強化問責制度,對違規違法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確保聯合懲戒措施落到實處。